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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信息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 Digital Econom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D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数字经济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本会坚持走中国特色数字经济发展道路,以数字经济驱动现代化为主线,以建设网络强国为目标,着力增强国家数字经济发展能力,着力提高数字经济应用水平,着力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发挥非营利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让数字经济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共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数字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数字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推动数字经济立法、数字经济标准化、数字信息安全和数字能力认证、数字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工作的开展,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参与行业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三)组织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数字经济及其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进重点领域和产业的数字经济进程;

(四)组织对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体系基本情况的市场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其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在法律规范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结合;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好相关网站,编辑出版行业杂志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业务、资格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中国数字经济成果评选等活动,进一步发挥广大数字经济工作者开拓创新的积极性,为数字经济推进工作提供一个高质量、高标准的平台;

(十一)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数字经济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评审工作;

(十二)建立与相关国际机构、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批准成立,开展数字经济及其相关领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报本协会备案。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须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由本协会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的企业家、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有一定专长的从业人员,经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为方便单位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单位会员可设联络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通过后,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